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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到环境损害有权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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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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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图为市民参与环保宣传活动。在深圳,越来越多人注重从自身做起爱护环境,爱护家园。(资料图片)本报记者 赵青 摄

  ●率先确立环境优先法律原则,实行行政首长环保实绩考核制

  ●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个人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依法答复

  作为我市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施行1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经全面修订后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在国内率先确立环境优先的法律原则,首次确立公民环境权,大大增强了环保执法力度,标志着我市人居环境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评价说,这是一部充满改革创新精神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再次体现了深圳人民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精神,预示着深圳经济特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实行行政首长环保实绩考核制

  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直接相关,新条例对政府的环境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深圳市政府对深圳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深圳的整体环境质量。

  新条例新增了行政首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规定: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政府的环境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还设置了完整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七大基本责任,以保证政府的环境责任真正得到具体落实。政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环境责任的,将应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

  评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我国以往的环境立法片面强调企业的污染防治义务,而忽视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其实环境保护是现代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能或责任。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政府能否合理厘定和充分履行环境责任,直接决定着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倘若政府的环境责任缺位,环境保护是难有成效的。

  创设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政策环评是对拟制订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要求,是否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作出评价的制度,属于战略环评的一种。新条例“先行先试”,创设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地方性战略环评制度体系。

  新条例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评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一项不当的政策或立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可能大大超过某项规划或某个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外历来重视对政府政策和国家或地方法律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美国、欧盟、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战略环评制度。新条例规定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了我国对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先河,也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供了可资借鉴或参考的经验。

  举报环保违法行为有奖

  新条例首次确立了公民环境权,规定:单位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新条例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新条例还规定,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公布,并作为决策的参考。

  环保违法行为举报有奖,也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新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和投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举报人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市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评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问题是现代环境法的核心问题,确认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既是现代环境法治的要求,也是环境立法本身的要求。新条例较为系统地确认了公民的四项基本环境权利: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是深圳新条例的重要亮点之一。

  环境污染事故最高罚300万元

  新条例大大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对偷排直排行为,不以其污染后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一律设定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在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情况下,直接按照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设定3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罚款。

  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page]

  新规定对屡发的偷排直排行为予以严惩: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处10万元罚款,对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处30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难以核算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可处300万元罚款。

  评点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陈伟元:这些创新性规定可极大增强处罚执行性和威慑力,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罚5000元

  与市民身边的环保息息相关的是对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规定。新的规定把原先的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条款。新条例规定,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经营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者未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供消费者购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

  评点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陈伟元:除创设环境优先、公民环境权、按日计罚等基本制度外,新的条例创设了排污权交易、购物袋有偿使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激励型制度。这些制度的设定,丰富了环境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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