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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虽未认定 致人死亡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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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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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单杰赔偿原告王汉立、王东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920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晚22时左右,1933年12月1日出生的王平在湖沟镇窑南村路段看护其晾晒的小麦时,被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后被原告等人送至湖沟镇卫生院抢救,因伤势严重,随即转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治疗无效于6月5日死亡。住院期间花医疗费7419元,被告已支付。因当事人于2008年6月5日才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以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为由未做事故责任认定。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单杰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骑摩托车将二原告父亲王平致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平死亡属本次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双重原因造成的,在赔付精神抚慰金时,应减轻被告的赔付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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