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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坠落砸伤男童 房屋承租者赔偿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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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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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赵某在房屋承租期内将5盆君子兰放在阳台上,一场大风致使一盆君子兰坠下楼,砸伤正在玩耍的男孩。日前,湖北省十堰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小孩的医药费13578元。

  2006年5月,李某将自己位于某小区3楼二室一厅房屋出租给赵某,2007年6月,赵某在承租期内将5盆君子兰花盆放在阳台上,7月8日下午4时左右,一场大风致使赵某的一盆君子兰被风吹下楼,砸伤正楼下玩耍的男孩,共花去药费13578元。双方为药费由谁承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赵某在阳台的廊檐上摆放花盆,本身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其具有主观过错。大风只是导致花盆坠落的条件,而非原因,赵某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虽然为出租人,即房屋所有人,其对花盆的坠落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花盆坠落将小孩砸伤,小孩的监护人不存在任何未尽监护义务的情况,小孩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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