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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被藏獒咬伤 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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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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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女士在回家途中被张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高女士认为张先生未看管好饲养的藏獒导致她被咬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10万余元。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女士起诉称,2009年7月22日9时,她回家途经张先生家门口时,张先生饲养的重约140斤的藏獒突然冲出将她的腿部咬成重伤。高女士随后被送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高女士全身多发犬咬伤、哮喘,医院分期为高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先后3次分别为高女士做“全身多发犬咬伤清创探查术”、“清创负压引流术”、“游离植皮术”。同年8月21日,高女士勉强出院,在家请专人护理。

  高女士认为,张先生饲养的藏獒无人看管且未栓绑,导致她被咬伤,她的身体、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为她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一份。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辩称,高女士被咬伤后,他也很难过。张先生称他家经济困难,他同意赔偿高女士住院费、狂犬疫苗费等费用;由于他和妻子也对高女士进行了照顾,且高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用休假期间在家照顾高女士,因此对高女士要求的护理费,张先生适当认可一部分;高女士没有工作,因此张先生拒绝赔偿高女士误工费,也不同意为她购买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饲养的犬只咬伤高女士,张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女士要求张先生为其购买藏獒狂犬致人重伤潜伏期保险,张先生不予认可,高女士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高女士住院费、狂犬疫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4500元,赔偿高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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