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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餐具消毒费到剩菜打包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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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日前,约几个久未谋面的好友小聚,找了一处装修不错的饭店坐下,看着窗外,绚丽的灯光下一簇簇的桃花竞相开放,好不惬意。

酒助谈兴,饭菜为辅。年轻靓丽的女服务员穿梭往来,有求必应,也算周到。结账吧!服务员拿来账单的脚步越发轻盈,给钱之后看着明细单却看出了问题,有一个6元的消费项目我们都不知是啥,问服务员,答碗筷消毒费。吃饭要用碗筷,饭店用干净的碗筷给食客用餐不是应该的吗?饭店的餐具日常消毒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这难道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吗?饭店收餐具消毒费合不合理?朋友把一连串的问题抛给我这个做律师的,我告诉他不合理,我们与饭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饭店保证我们安全消费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有特别消毒的餐具供食客选择消费,也要保障我们的知情权,在征求我们的意见后才可以要求我们付费。那你为什么不理论?怕丢面子?我跟他们理论!朋友理直气就壮。结果可想而知,好好的心情让6元钱毁了。

无独有偶,第二天的早上就在网上看到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佛山日报第三版刊登的一篇报道,说梁小姐吃完饭要求将剩菜打包,饭店收一元打包费。餐具消毒费早已让我们见怪不怪,打包费还是第一次听说,不禁感叹餐饮行业非凡的想象力和财富挖掘力,同时想到老百姓维权的艰难。作为律师,我们当然知道怎麽维权,所想只是要不要和值不值的问题。而老百姓却还要了解维权的途径和证据要求,还有所涉及的法律专业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条款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

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一般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等等。免费打包就是消费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正如饭店经营者应当提供合乎安全的就餐环境一样,提供卫生碗筷是法定义务,因一次性清洁碗筷另行收费就是违约行为,不事先告知消毒碗筷另行收费就是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对剩余饭菜打包是其附随义务。

“从北京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这句俗语告诉我们,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天平上,消费者是永恒的弱者。就今天看来,这种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但无论经营者如何改变花样,我们的法律早已有一定的规制之法,那就是合同上的“诚信原则”,亦称为法律上的“帝王规则”。

讲诚信反欺诈,这条路还很长。

想到这些,找出饭店开具的发票和消费明细单,不去想要不要和值不值,维权,为自己也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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