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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舔酒杯引发人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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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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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邓女士的小狗舔了自家的酒杯,徐女士和邓女士一言不合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徐女士将邓女士的胳膊咬伤,邓女士将徐女士打伤。日前,辽宁省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女士和邓女士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邓女士赔偿原告徐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04.75元。

2004年8月18日16时许,大连市金州区的徐女士在市场内工作时,发现一只小狗正在她家柜台上舔酒杯,便问小狗是谁的。问过几声后见无人应承,徐女士便将小狗从柜台上抱下,放到地上。过了一会儿,一位姓邓的女士来到柜台前,一边找一边问是谁将她的小狗弄跑了。徐女士闻听此言,顺口说道,你喜欢小狗,难道别人也会喜欢吗,看你的小狗在柜台上乱舔酒杯,多不卫生啊!是我把它放到地上,可能是它自己跑了吧。接着,话不投机的邓女士和徐女士互相指责吵闹起来,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徐女士将邓女士的胳膊咬伤出血,后被他人拉开,但俩人仍然互相指责谩骂。市场管理员发现后,便将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调解,但刚到管理员办公室门口,两人再次互相厮打,造成徐女士受伤。两天后,徐女士到金州区某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治疗费316.20元。后经金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徐女士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合理的休治时间为1周,此期间对症治疗合理。

徐女士受伤后,向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徐女士来到法院,起诉邓女士赔偿医疗费623.80元、误工费559.86元。

法庭上,邓女士辩称,原告徐女士纯属诬告,自己根本就没打她,而是徐女士将邓女士的的胳膊咬伤,脖子也多处被徐抓伤,至今还留下她咬伤的牙印,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将被告胳膊咬伤,其行为侵犯了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原、被告在市场管理人员调解过程中再次互相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从纠纷的成因方面分析,对造成人身损害纠纷的发生,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故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邓女士赔偿原告徐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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