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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客中毒死亡宾馆赔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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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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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将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住宿旅客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昨日,长寿区法院以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宾馆经营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2006年1月8日,张某到长寿区云台镇出差,当晚在某宾馆住宿。次日,宾馆服务员发现张某裸体躺在床上已死亡,遂向长寿区公安局报案。经现场勘验,张某内衣上粘有大量呕吐物,该房的窗户为铝合金滑扇窗,呈紧闭状,房顶及墙面均有大量水珠,其内间是洗浴卫生间,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浴盆内灌满水。同年3月21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结论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5月17日,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属因工死亡,其亲属领取了抚恤金。

  由于协商索赔未果,张某的家属将宾馆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宾馆登记住宿,经营者应向住宿旅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保护其人身安全。由于宾馆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并造成张某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张某因工死亡,其亲属也领取了抚恤金,但法律规定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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