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薄萱;鲁哲 去年5月25日,漂亮可爱的小女孩莎莎(化名)满了半岁,妈妈抱着她到长江路上一家专业儿童摄影社拍摄了100多张艺术照片,精选了30张制作相册一本,并支付拍摄制作费2880元。同年7月,小孩家亲戚朋友发现,有一本叫《快乐宝宝》的杂志7月全新改版广告上的照片很像莎莎,就拿给她家里人看,大家都认为非常像,再看广告的内容就是自己曾经去拍过照片的那家摄影社,广告上还有摄影社的预约电话、拍摄照片的价格等。毫无疑问,摄影社的行为已侵害自己宝宝的肖像权,莎莎妈妈一纸诉状告到宝山区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对孩子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 尽管被告摄影社辩称无法确认《快乐宝宝》杂志广告上照片就是本案原告,但法院认为摄影社已经构成侵权,故做出一审判决,小女孩获得5000元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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