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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应注意 因人多发生意外商场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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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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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关十字某超市搞店庆促销活动,因现场人群拥挤,年近六旬的张梅(化名)被挤倒摔成七级伤残。为此,张梅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梅5.9万余元。

  2010年9月4日,南关十字某超市国庆进行店庆促销活动,年近60岁的张梅与其他顾客站在该超市外面,等待进入该超市参加购物活动。孰料,在超市开门后,在混乱的场面下导致张梅摔倒在超市地面上。随后,张梅的家人及邻居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张梅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而张梅委托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因向超市索赔无果后,张梅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张梅受伤负部分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给付张梅住院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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