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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被撞致学员受伤 谁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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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区一所驾校的教练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撞,教练车上4名学员受伤。谁来为他们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4名学员分别向亭湖法院递交诉状,索要赔偿40多万元。经法院审理,这四笔巨额赔偿费用被分解由相关责任个人和单位承担。

  和其他3名学员一样,今年33岁的李某忘不了那次惊魂之旅。他是滨海人,在市区某驾校报名学驾驶。学习进行得很顺利,快结束时却在一次路上遭遇了车祸。

  2009年2月5日,李某和其他3名学员乘坐的教练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意外发生了。一辆牌号为苏JAP9XX的轿车沿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的李某所在的教练车相撞,致使教练车后退,与后面的一辆牌号为苏J6B2XX的小轿车相撞。连环相撞中,三车受损,李某和几位同车学员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当日,李某和其他3名受伤学员一起,被送至市一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4人中有两人构成十级伤残,当时开教练车的学员伤势较重,牙齿也受损。

  2009年3月3日,市交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苏JAP9XX轿车驾驶员孙诚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因双方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和其他3名学员分别将苏JAP9XX轿车驾驶员和车主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苏J6B2XX轿车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亭湖法院。

  4名学员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万多元。法院经审核,认定4人所受的损失费用为38万元。谁来承担这大笔的赔偿费用,几名被告各有说法。

  事发时,虽然是孙诚全开的车,但苏JAP9XX轿车实际车主是孙树才,其为该车向安邦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三责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率,同时约定多次出险的,每次扣减百分之五的免赔率。孙树才所有的苏JAP9XX 号轿车发生的本次事故属于投保期限内第二次出险。

  苏J6B2XX号车实际车主为倪军,其为该车向中银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孙诚全、孙树才共同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实际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安邦财险公司表示,公司同意交强险和三责险一并处理。但应在三责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多次出险的,每次扣减百分之五的免赔率,该项目范围应由被告孙诚全、孙树才负担。[page]

  中银财险公司说,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院主持了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那么,谁是4名学员损害的赔偿主体,各自的责任又是怎样?

  法院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孙诚全驾驶苏JAP9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孙诚全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树才系苏JAP935号轿车实际车主,其为该车向安邦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安邦财险公司在保险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倪军系苏J6B2XX号车实际车主,其为该车向中银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因孙诚全负全部责任,故应由中银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在对相关主体责任进行分割后作出判决,分解了4名学员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安邦保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万多元,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9万多元,被告中银保险赔偿1400多元。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由被告孙诚全、孙树才共同承担的赔偿有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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