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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拆厨房摔残 雇主房主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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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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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跟随王某组建的农村建筑队给李某家拆房过程中意外受伤,因对赔偿事宜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便一纸诉状将王某(雇主)及李某(房主)告上法院。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1700元,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23400元。

  2011年9月,房主李某请工头王某帮其拆除旧厨房建新厨房,双方口头签订一份拆屋协议,约定王某带人到李某家拆2间旧厨房,拆屋工钱2200元。建新厨房款9200元。先付拆房款。第二天,王某雇佣原告张某等6人一同去李某处拆厨房,口头约定拆房人每日工资80元。次日上午9时,张某按王某指派爬到屋上敲椽子时,不慎从屋上摔下受伤。经诊断张某胸部8根肋骨骨折,后鉴定构成8级伤残,原告花去医疗费3.4万多元。

  庭审中,雇主王某辩称,不是我要雇佣原告的,而是原告在事发前10多天遇到我,主动要求我有活找他的。原告受伤,他本人过错大,厨房的建筑材料已腐朽,原告伏在椽子上用铁棒敲另一根椽子,损伤与他盲目蛮干有关,后果应自负。我们夫妇在施工场所与其他人同工同酬,施工的工具均是自带的,我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房主李某则认为,自己与原告事前已协商好,且与王某某签订了拆房协议,况且自己先支付了2200元,以后出了事俺不负责,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原告到被告处拆房,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雇佣关系。李某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其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明显过错,故李某依法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叫张某一同去拆房,约定每日工资80元,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拆房中受伤,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王某和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在拆房时注意安全不够造成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总额的30%元,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总额的60%,张某自担总额的10%。[page]

  温馨提示:雇主或者用工单位在用工时,应主动提醒、帮助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切实维护其各项合法权益。劳动者自身也应多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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