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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小偷暴打顾客保安行凶超市挨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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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从超市买完东西走出来,未料刚走出超市门口,即被超市的3名安保员拳打脚踢。超市的安保员施暴是因为这两男子非常像超市录像中涉嫌盗窃物品的人。后经查实超市保安认错了人。为此,超市被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超市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22.9元。

  2009年3月6日下午3时左右,黄天兵和李中在南宁市江南区某超市买完东西走出超市,在侧门处突然被人拦住。这些人身着便装,未戴工作牌,其中3人手上拿着铁棍。在一名戴有工作牌的超市女工作人员的指认下,这些人开始打黄天兵,有人飞脚猛踢他的后腰。李中质问他们为什么打人,但对方一声不吭,一棍子打在李中的右肩上。

  之后两人被拖进超市办公室,黄天兵又被打了几个耳光。打够了,打人的安保人员才问:“东西呢?”黄天兵反问:“什么东西啊?”安保人员见黄天兵不承认,便继续殴打他。黄天兵情急之下用手机偷偷打电话给朋友,让朋友帮报警。直到“110”民警来到现场,超市的负责人才出来对黄天兵、李中道歉,说打错人了,民警作了记录后叫黄天兵、李中到医院检查。

  黄天兵于当天下午7时到医院检查后住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7天。黄天兵后获知打人的分别是阿强、阿荣、阿坚,均为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安保人员(以下简称超市四分公司)。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3名安保人员的行为违法。

  之后,黄天兵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强、阿荣、阿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438.7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超市四分公司、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阿强、阿荣、阿坚、超市四分公司、超市总公司辩称,事件发生后,超市四分公司的领导已经向黄天兵道歉并处理此事,愿意共同承担责任赔偿黄天兵的损失。对黄天兵主张的赔偿合理部分同意赔偿,但不同意黄天兵主张的5万元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阿强、阿荣、阿坚属于超市四分公司的雇员,有责任预防超市物品被盗,但阿强、阿荣、阿坚在履行预防物品被盗的职责过程中,应采取恰当的方式,无论是面对已被阿强、阿荣、阿坚确认为有盗窃行为的人,还是面对被阿强、阿荣、阿坚认为有盗窃行为嫌疑的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应采取打人的方式。[page]

  法院认为,此案中,阿强、阿荣、阿坚将黄天兵、李中打伤(后经公安机关查实黄天兵、李中并非录像中涉嫌盗窃物品的那两名男子),其中黄天兵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这是阿强、阿荣、阿坚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尤其是经公安机关查实黄天兵并非录像中涉嫌盗窃物品的人,对黄天兵而言,其所受的伤害及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法院酌情确定黄天兵应获得3000元精神抚慰金。黄天兵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因此,作为雇主的超市四分公司应对黄天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阿强、阿荣、阿坚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由超市总公司承担。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四分公司赔偿黄天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22.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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