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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放纵醉酒跌伤后死在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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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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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龄女在酒吧与同伴纵情狂饮,在与同伴回宾馆的路上数度跌倒,因都喝了很多的酒,当时谁也没有发现她因跌受伤严重,次日早晨同伴醒来发现她已死在床上!为此,女子父母向浙江温岭法院起诉。今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行酒伴应该负相关责任,而死者入住的宾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3岁的金珊妮是浙江省乐清市人,和四川人秦小英(23岁)是朋友,两人常在一起玩,一起喝酒。

  去年9月16日,温岭人金马辰(21岁、系化名)约秦小英到温岭阿玛尼酒吧玩,秦小英则叫来金珊妮一同前往。晚上9点半左右,秦小英、金珊妮到达阿玛尼酒吧。秦小英、金珊妮、金马辰、蔡腾(温岭人、19岁)、孔桑桑(温岭人、21岁)在阿玛尼酒吧一卡座一起喝啤酒、洋酒到第二天凌晨2点钟左右,期间金珊妮频频向他人敬酒,据同伴说后期她喝的大部分是洋酒。

  当天晚上的消费都是由金马辰结账支付。酒局结束时,金珊妮已喝醉,蔡腾、孔桑桑早一步乘出租车离开。金珊妮从酒吧出来后,走路摇摇晃晃,在酒吧门口摔了几跤,金马辰、秦小英将金珊妮扶上了出租车,三人一同前往金马辰预订的温岭市好来登商务宾馆。

  在宾馆一楼电梯口,金珊妮又仰面摔倒,金马辰、秦小英在同住该宾馆的不相识房客的帮助下,将金珊妮扶上楼,经过楼道时,金珊妮呕吐了。

  到了房间让她躺下后,秦小英用毛巾将金珊妮被呕吐物弄脏的手脚擦干净,帮金珊妮盖上了被子后,金马辰和秦小英就在该房间的另一张床上休息。

  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金马辰、秦小英醒来后发现金珊妮脚拖在地上,脸色苍白,叫她没有反应,就打120求救。120医生到现场检查后,发现金珊妮已死亡。后经温岭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金珊妮系左颞部硬脑膜下血肿死亡,是遭受外力减速性运动(即摔伤)所致。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检测为2.3mg/ml,但尚未到能中毒致死的程度。

  金珊妮的父母金父、杨母认为其女儿的死,各位酒友和好来登宾馆均有责任,于今年1月20日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诸被告共同赔偿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16993元中的70%,计361895.10元,另要求五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2320元。

  审理中秦小英答辩称,她并未劝金珊妮过量喝酒。金珊妮喝醉后,她与人一起及时把她送到酒店房间,并帮她擦洗后休息。当时她自己也喝了许多酒,无法预见金珊妮摔倒后会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及至死亡这一不幸后果。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金珊妮的死亡没有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请。

  而好来登宾馆则答辩称,宾馆房间是金马辰预订的,金珊妮是和金马辰、秦小英同住一房间,金珊妮醉酒后应由其同住的朋友照顾,宾馆没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金珊妮的死亡与宾馆无关,要求驳回其父母对宾馆的诉讼请求。[page]

  还有金马辰、蔡腾、孔桑桑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既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任何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珊妮是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认识,在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没有控制酒量而放纵自己长时间饮酒,还频频向他人敬酒,致自己烂醉如泥,造成醉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金珊妮本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其次,金马辰、秦小英、蔡腾、孔桑桑和金珊妮在酒吧同桌喝酒,有临时的注意照顾义务,在喝酒过程中,对金珊妮过度饮酒的行为没有进行善意的提醒或加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金马辰、秦小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蔡腾、孔桑桑则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且这五个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

  至于好来登宾馆,因出事房间是金马辰预订,金珊妮、金马辰、秦小英三人一同入住同一房间,对于金珊妮的照顾注意义务应由金马辰、秦小英承担,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宾馆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对于金珊妮的死亡结果,宾馆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好来登宾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马辰、秦小英各赔偿给金昌达、杨建蓉20098.40元,蔡腾、孔桑桑各赔偿给金昌达、杨建蓉10049.2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好来登宾馆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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