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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吃出虫顾客与服务员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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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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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王某随父母到一家餐馆就餐。用餐过程中,王某的母亲在包子中发现了飞虫。经交涉餐馆退还了王某一家餐费,但王某因为肚子饿仍然继续食用余下的包子。餐馆的男服务员见状说了很难听的话并上前强行收走包子。王某的父亲为此非常生气,遂与男服务员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王某的父亲顺手将桌上的包子及托盘向男服务员砸去,未砸中,男服务员捡起盘子又砸向王某的父亲。盘子砸到墙上,后反弹到王某的头上,将王某头部碰伤。事发后,王某以餐馆和该服务员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医疗费、整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馆雇佣的服务员与王某的父亲发生互殴导致王某头部受伤,餐馆和该名服务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王某的父亲在与人发生口角时,未能保持冷静,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最终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具体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雇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餐馆与男服务员之间具有特定的雇佣人身关系,服务员的行为受餐馆老板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对于其在这起事件中的侵权行为,餐馆老板作为雇主没有及时制止,疏于监督、管理,最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因此,餐馆老板作为雇主应对其雇佣的服务员在其工作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服务员在本案中用盘子砸人的侵害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并导致了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应依法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本起事故的发生,王某的父亲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受伤是由于其父与男服务员并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所以,其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2010年7月1日之后,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该法对此种情况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类似的案件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最后,律师要提醒大家,作为顾客,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冷静。作为雇主,选任雇员一定要得当,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以免雇员个人的不良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page]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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