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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专家型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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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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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质疑“专家型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平民化还是专业化、精英化,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对此,5月17日《东方早报》有个专题,其中支持陪审员应当专业化的上海浦东法院孙黎法官说,他刚刚主持完两场庭审,一场是国际贸易案件,一场是涉外的房屋租赁案件,这两场庭审的陪审员是同济大学经济学院的一名教师,由于这名陪审员对于国际贸易和英语都相当精通,对于案件的审理也提供了许多专业意见,两场庭审都进行得相当顺利。孙黎说,在审理某些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外行的判断并不合适,专家陪审员的意见就非常必要。

  “专家型陪审员”不是上海特色,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5月16日下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桩专利侵权纠纷庭审中,首次调请两位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开庭审案。出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个是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的郭伟杰,本职从事专利侵权的鉴定;另一个是省中心检验所的陈辉,本职从事产品性能检验工作。(5月17日《海峡都市报》)

  看到新闻报道的陪审员是本案涉及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笔者感到十分困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陪审员随机抽取的规定,该决定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随机抽取意味着选择参加庭审的陪审员是任意的,具有不确定性。而从法院的实际做法来看,国际贸易纠纷请的是国际贸易的专家做陪审员;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员也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天下哪有这么巧合的“随机抽取”?分明是法院有意识地就个案特点来选择“专家陪审员”。这和立法的精神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笔者十分赞同涉及专业领域案件的时候,审判工作吸取专家意见。但是,笔者认为专家参与庭审时的身份不能是陪审员,而是充当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证人”或“司法鉴定人”的角色。专业人士的意见在法庭中的定位和证据相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使法官和陪审员达到内心确认,采纳与否在于审判人员,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陪审员就是专家,占着自己的专业优势,他们的意见就能断案了。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样的审判权。认为案件的审判者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专家有其行业利益,在认定事实、判决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先入为主的倾向性。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就可能存在物伤其类的问题,专家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而且,即使专家的审判是公正合理的,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也是个问题。

  建立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的选拔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很多法院在采用陪审员的时候倾向于精英化、专业化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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