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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国际国内航班赔偿标准差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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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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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航行李事件虽已圆满解决(详见本报4月27日、4月29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8日A1版相关报道),但由此引发的国际航空和国内航空有关行李限额责任的规定及差异化问题却依旧存在。同样一件行李,在国际航班丢失损毁延误与在国内航班丢失损毁延误,相应的赔偿标准直线下跌,金额相差2倍多。国内航班的相关赔偿限额依据的是1985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标准,5月17日,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消费者事务处有关人士表示,随着物价的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0年前的标准已不能适应今天消费者对航空旅行的需要,民航总局对此也十分关注,相关修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审查,赔偿标准有望提高。

差异国内与国际航班赔偿标准依据不同记者查阅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有关行李限额的规定,发现基本一致,“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上述条款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客规》)制定的。

而对国际航班,南方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旅客手册》规定,“国际运输(包括国际运输的国内段)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托运行李每公斤20美元;随身携带行李每位旅客400美元”。国内所有BSP国际机票背后的行李赔偿责任限额通告内容与此类似。据航空公司反馈,制定上述规定的依据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客规》)和《民航法》。

也就是说,同一名旅客的行李,如果在国内航班托运途中丢失,按照每位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20公斤计,一件行李的赔偿额最高为1000元人民币。

而这件行李如果在国际航班上丢失,旅客所获赔偿额最高是400美元,约相当于3300人民币,两者相差2倍多。为何会有这种差异呢?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消费者事务处廉处长告诉记者,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因为适用的规则不同。《国际客规》等国际航班赔偿标准是依据国际相关法规如华沙公约等制定的,而《国内客规》是民航总局依据本国实际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的。


症结10年前的赔偿标准已成维权障碍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称,近几年,有关航运行李损毁的纠纷逐年增加,纠纷症结主要在于赔偿标准过低和声明价值限定额过低。几乎所有的航空公司都以《民航法》和《国内客规》的规定为挡箭牌,拒绝每公斤超过50元人民币的索赔。经济舱乘客最多只能免费托运20公斤以内的行李,一旦丢失就只能索赔1000元。而事实上,有的旅客仅行李箱价值就可能超过1000元。而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条款规定,也已经不符合目前国情。由于该规定出自《民航法》和《国内客规》,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5月17日,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消费者事务处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针对行李损毁、丢失、延误等赔偿标准过低的投诉有一大批,民航总局对此也十分关注,并已着手组织修订相关标准。该处廉处长告诉记者,如何制定标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譬如要依据经济生活水平和物价涨幅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行李责任限额和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目前,修改方案已报国务院审查,须等批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另据了解,《国内客规》是1985年制定的,1996年经过修订,至今再未变动。对此,福建法学会副会长、福州大学兼职教授游劝荣,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松为等多位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呼吁,政府部门和航运业各承运人应根据我国现状,尽快依照相应的步骤,提高国内航运行李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与国际标准早日接轨,与国际公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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