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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赔偿的公诉案件受害人可适时另行主张民事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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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数位当事人到法院询问有关如何主张涉及赔偿的公诉案因客观原因,难以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权益部分。有当事人由于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民事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却难以得到及时补偿。针对此种情形,当事人如何主张民事权益?

受害人在受害后,长期指望侦查,公诉补偿自身损失,由于受害人力量有限,只能依靠公安侦查解决,此种做法合情合法。侦查要能尽快突破解决,这是最有效的办法,但亦存在不尽人意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长期逃亡,经侦查带来极大的阻力,致使长期侦查无果,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补偿,有的受害人一等就是五、六年,物质、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受害人急需财物补偿,如急需医药费、家庭急需等。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会加重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在先刑后民的情形下,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民事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于侦查机关不适宜就民事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为此,侦查机关在侦查中遇到阻力难以尽快突破时,可以告知受害人适时就民事部分先行的起诉,不必等刑事部分的结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个人利益可以先行主张。一方面,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不致恶化;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尚在侦查,不损害国家利益。

所以,在尚未提起公诉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有补偿能力,受害人应当就自身的民事合法权益适时提起诉讼。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曾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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