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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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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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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12月11日,山东省南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变更了原赔偿协议,判决被告杨某再赔偿原告张某11000元。

  今年9月5日上午,在本村附近一家花生加工厂打工的张某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加工厂老板杨某将其送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花费用。出院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杨某承担,杨再一次性赔偿张某2500元,以后此事就与杨某无关。后来由于病情加重,张某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某要求杨某增加赔偿金,被杨某拒绝。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事后反悔,要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

(邹 旭 王兴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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