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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贷到期不还 逾期利息理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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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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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逾期不还无息借款案,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吕某借款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

2008年8月,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吕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不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吕某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吕某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张某辩称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廖思钧 朱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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