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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杆滑落雇工坠落受伤 包工头被判赔偿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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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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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杆滑落雇工坠落受伤 包工头被判赔偿11万余元 2005-08-22

农民戴某受雇于包工头姚某,在近3米高的屋顶上劳动,不慎坠落地面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在治疗期间,戴某因医疗费用,于去年2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姚某支付手术治疗费。后被判决姚某赔偿医疗费及律师费共计1.9万余元。2005年1月,戴某认为伤情虽经治疗,但尚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于是将姚某及发包方蔡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8万余元。日前,闵行法院作出姚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发包方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13日,37岁农民戴某在华漕镇某工地上劳动。当其站在近3米高的房檐上帮人抬预制板时,突然支撑杆滑落,戴某当即坠落倒地受伤。在治疗期间,戴某前后经两家医院的住院治疗,化了2.9万余元。为手术治疗费用,于去年2月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手术治疗费,法院判决姚某赔偿医疗费及律师费1.9万余元。现戴某认为,虽经治疗但留下后遗症,尚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提出索赔38万余元的请求,其中包括33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在审理中,经戴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五腰椎左侧横突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左髂骨骨折及后尿道损伤等。已分别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六级、八级及九级伤残。”

包工头姚某辩称,对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及计算方法有异议,其他损失,有合法依据的能认可。

发包方蔡某认为,其与姚某是承发包关系。对于所建房屋不是用于开厂经营,是用于私人住宅;而且戴某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姚某为戴某的雇主,理应由姚某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示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中还查明,姚某与蔡某双方签订协议,将房屋建造发包予以姚某,但姚某未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蔡某也未对其是否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姚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间的承发包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姚某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雇用戴某等人从事施工作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由姚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蔡某作为发包方,理应审查其施工资质,在姚某以个人名义与其签订承发包协议时,应当知道姚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理应与姚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蔡某称其建造的房屋非厂房且属自住,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提供的照片仅反映了所建房屋的局部,不能否定姚某与戴某一致认可的事实,且蔡某不属房屋所在地的村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敏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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