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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不慎摔伤 浴客自负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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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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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浴场洗浴时不慎摔伤,围绕损害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奉贤区法院根据过错大小,依法判决原告施女士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96601.66元,由被告某浴场赔偿其中的20%,计19320.33元。

2007年4月20日,施女士与同事一起到奉贤区南桥镇一浴场洗浴。正当其刚想进入浴池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施女士脚下一滑,她本能地用手支撑,但已来不及,整个身子摔倒在地砖上。工作人员见状连忙将她搀扶,到旁边的椅子上坐下,并对右上臂伤处进行处理,可效果并不理想。眼看伤处越来越红肿,浴场遂送施女士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当即进行了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固定手术,用去医疗费32344.12元,伤残等级达到十级。伤情稳定后,施女士找到浴场,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双方差距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施女士一纸诉状将浴场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施女士认为,自己到浴场消费,由于浴场设施存在缺陷,导致摔伤后果,故浴场应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46.62元。而被告浴场辩称,浴场内设有警示标志,门口还有服务生进行口头警示,况且为客人准备了防滑拖鞋,地砖也是符合质量要求,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施女士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事发现场是否设置提醒顾客“注意地面湿滑”的警示牌等辩解意见相佐,各执一词。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本节待证事实属被告方控制的区域,其更易于了解事件,更接近证据,故应由其举证为宜。但浴场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事发当日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应认定浴场未在事发现场设置足以防止损害发生的警示标志或其他相关措施,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应对施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的大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施女士在浴场洗浴,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未充分注意到浴场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形,并因此滑倒受伤,故施女士在本案纠纷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可按80%的比例减轻浴场的赔偿责任。(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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