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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一起车祸赔偿案 农民工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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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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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3月24日电(记者王俊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是按农业户口赔偿,还是按城镇户口赔偿?3月23日,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调处了当地首个“同命同价”案,支持了原告方要求按城镇标准进行死亡补偿的诉求,原告获赔20多万元。据介绍,城乡两个标准之间有一倍的差别。

2010年11月的一个上午,裘某驾驶公司所有的小货车从天台县驶往临海市,在途经104国道临海一路段时,与46岁的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搭乘的女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丁某与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年12月底,丁某家人将裘某及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丁某的死亡损失和丁女医疗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丁某的户籍为农民,但其近年来一直在药厂工作,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丁某家属提供了其近年来在药厂的工资清单和租住在城关的证明。

庭审中,经过法官的析法析理,裘某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同意丁某的死亡补偿按城镇标准执行,当事双方及保险公司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个月内丁某家属将得到36万余元的死亡损失和医疗费赔偿。

据承办此案的天台县法院洪健浔法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城区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处理。本案中,按照农村居民的死亡补偿标准及事故责任,丁某家属只能得到十多万元的死亡补偿;而按照城镇标准,则可以得到20多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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