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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调结人身损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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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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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崇左讯 3月1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法官仅用一个小时就调结一起幼童路边玩耍被电动自行车撞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凌某赔偿原告农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当庭给付2000元。

2008年8月15日上午,家住崇左市江州区某镇的凌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自镇市场往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在镇市场附近路段将在路边玩耍的幼童农某撞伤。事后交警大队认定凌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某因伤两次住院治疗,其父母共支出医疗费637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农某的监护人将凌某起诉到江州区法院,要求凌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858元。

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此案责任明确、争议不大,马上通过电话进一步了解事发经过及当事人的想法,制订调解方案后及时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到庭后,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之后详尽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的合理赔偿费用应为4500元。凌某提出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先支付部分款项,并定下余款还款日期。承办法官又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做原告监护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先行当庭兑现2000元赔偿款。(何建丽 李振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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