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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同行”生怨恨 寻衅伤人赔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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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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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因与原告同行竞争,心生怨恨,伸手打伤人,被判赔偿六千元。
  
  蒋某与赵某同组居住,两人关系一般。因为同时在做木材生意,蒋某人缘较好,生意比赵某红火,所以赵某心中一直对蒋某有意见。今年6月,陈某有一笔木材想出售,蒋某、赵某都与陈某洽谈,最后陈某将木材卖与了蒋某,为此赵某怀恨在心。买卖成交之后,蒋某在陈某家旁边往自己的手扶拖拉机上装木材,赵某气势汹汹的前去问蒋某要把木材拉到哪里去,蒋某告诉赵某自己要把木材拉到集镇上去,赵某拦住蒋某,不允许蒋某将木材拉至集镇,为此两人发生争执,赵某搧了蒋某两耳光,将蒋某打倒在地。蒋某在倒地的过程中,左手碰在木材上,导致左手无名指骨折,倒地后赵某又用脚踩蒋某的胸部与腹部。后赵某被王某与彭某拉开,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蒋某住院治疗前后两个月,花费6000余元,被鉴定为轻伤。
  
  蒋某出院后,要求赵某给付治疗费用与损害赔偿共6500元,但赵某只给付1800元,双方协商未果,今年8月,蒋某将赵某诉至远安县法院。该案立案后,经远安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此次纠纷中负全部责任,判处赵某赔偿蒋某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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