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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容后胸部一高一低 告上法庭索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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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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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女士到一家整形中心做了眼部整形和隆胸手术,但觉得手术效果与整形中心手术前承诺的效果不一致,于是要求该中心赔偿手术费1.7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赵女士将整形中心告上法院。虹口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整形中心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损失3000元,整形中心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近期,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赵女士十几年前曾经在本市另外一家整形中心做过眼部重睑术和盐水袋假体隆胸术。她虽然对整形效果不太满意,但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再次去做手术修复。直到去年,赵女士左侧乳房的假体破裂,遂决定对乳房和眼部再次整形。


  经过反复比较,赵女士选定了一家整形中心,多次咨询后,整形中心为她实施了眼部的提上睑术、眼袋提升术以及胸部的假体取出、重新隆胸手术。但手术后一段时间,赵女士觉得手术效果并不好,自己的双眼呆板,一大一小;胸部疤痕明显,有明显高低。于是要求整形中心赔偿医疗费用。


  原告赵女士在庭审中称,整形手术前被告未进行术前告知,手术效果与被告手术前承诺不一致,存在明显误导,整形手术给自己身心造成伤害,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1.7万元。被告整形中心辩称,隆胸假体是原告自行提供的,造成胸部大小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与自身的大小有区别,与被告手术无关。


  为查明事实,经赵女士申请,由某医学会对本案医疗争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整形中心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认为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不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依据鉴定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手术前对术后可能的效果介绍不够详细,术前检查记录也存在瑕疵,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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