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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倒塌伤人状告承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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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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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某状告被告某公司、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3574.6元。

原告诉状中称,2004年10月6日上午11时,他在被告某公司工地南侧河边捡一纤维板,上岸时,因无处着力,就势扶住河岸边护栏的水泥柱,谁知水泥柱一下子倒塌,将原告右腿砸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共花医药费8484.6元。该水泥柱是第一被告某公司为了建透明护栏发包给第二被告陈某所建,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建护栏且不能保证所建护栏的安全,导致自己被砸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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