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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某某、周某某、石某某诉刘某某、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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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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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90]民他字第48号

发布日期:1991-5-31

执行日期:1991-5-3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2号《关于胡某某、周某某、石某某诉刘某某、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本案被告刘某某因与原告胡某某、周、石某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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