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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火车遇到人身损害怎样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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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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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旅客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与赵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这种情况被称为“请求权竞合”,当事人选择某一请求权并实际行驶后,另一请求权自然消灭,不得同事或先后提起两个不同的诉讼。

  根据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其不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基于其合同上的安全运送义务,或者经营场所的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在其有过错的情形,则应当在能够放着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但在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几大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的情形比较特殊,这时候加害人通常很难找到,为了保护、救济受害人,本《解释》做了特别规定,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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