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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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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进行的定期飞行。客运航班延误或取消,在不同原因下,承运人的责任不同:

1?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系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引起的,承运人对旅客因此所受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系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引起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对旅客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法无明定。但能证明航班延误或取消是可以避免的,承运人应对此种损失承担责任。我们认为:(

1)航班的确定是承运人的自主行为;(

2)承运人应当对自己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负责。(

3)此种原因所致航班的延误或取消,应推定为承运人是可以避免的。承运人应对旅客因此种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造成的损失负责。

2?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所致,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地旅客提供膳食住宿服务。经停地旅客因此所受其他损失,倘承运人为避免该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反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3?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该信息通知旅客。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旅客损失的,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延误或取消,依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责任。

4?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旅客要求退票的,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不得收取退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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