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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损害赔偿基本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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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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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损害赔偿基本法律常识。

  什么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被告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怎样应诉?

  被告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原告起诉状副本之后,假如认为有答辩或者在法庭有与原告辩论的必要,那么,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是否真实,有无夸大、片面不全等问题。

  2.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对方是否也存在过错。

  3.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与自己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自己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是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5.原告所说的损害,是否真实有据,其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6.是否有必要要求鉴定、勘验。

  7.是否有必要提出反诉。

  受害人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怎么打官司?

  对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直接到法院打官司。

  由于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复杂,所以,应视具体案件内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运输中发生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他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诉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原告到法院打官司,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1.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问、地点、原因、经过、损害程度、损失数额等。

  2.因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提供对方负有什么义务,证实对方承担义务的根据,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失的价值。

  3.要提供损害行为发生的证据,提供人身损害的证据和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证据。

  4.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对方赔偿财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具

  体数额,以及赔偿的时间及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哪些?

  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案件,其种类多种多样,有以下几种最为常见:

  1.因人身伤害引起的。

  2.因喂养的动物咬伤人畜或损坏农作物等财产的。[page]

  3.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医疗事故或运输事故,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因一方失职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对废气、废物、污水处理不当,污染了环境,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6.因物体塌坠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等等。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无赔偿能力怎么办?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害赔偿,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前,对于被告在短期内确无财产,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中止审理,而应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公平合理。同时,在判决中还可以对被告的赔偿期限,作适当延长。或者判决分期支付,不必在作出判决后,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如果被告在短期内确无财产,没有赔偿能力,这一情况是在执行中发现的,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5)项规定,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待被告有了赔偿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被害人能否可以不要赔偿也要从重处罚罪犯?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这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其他有权要求赔偿者的权利。当然,有权要求赔偿的人,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可以不接受被告人的赔偿.但这里必须明确一个问题:被告人赔与不赔,这是被告人的态度问题,被告人肯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表明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对这一表现,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有能力赔而不赔,说明他不认罪,量刑时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拒绝,不能因此说被告人不认罪、不赔偿。

  例如,被告人郭某在市场上买东西,与徐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郭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照徐某身上扎4刀,其中有一刀刺中心脏,致徐某死亡。郭某犯罪后,携刀跑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孑按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徐某家属知道郭某有自首情节后,多次找到司法机关,一再表示,被告人赔偿的损失,坚决不要,非让郭某给偿命不可。像这样被害人宁可不要赔偿也要从重处罚罪犯,这可以吗?

  本案中,徐某家属拒不接受赔偿,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提出要求可以,是否应从重处罚,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被害人可以拒绝接受赔偿,也可以提出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但人民法院不能完全由被害人来支配对被告人的审判。被告人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或其家属拒绝赔偿,也不会影响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合法的可以采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法院在作判决时,将不能考虑。[page]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怎样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赔不赔与赔多少,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取决于他的赔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外以下4种情况:一是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二是有部分赔偿能力;三是暂时无赔偿能力;四是毫无赔偿能力。我们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

  1.被告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他如不愿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律规定靠强制力来强制执行赔偿。

  2.被告人有部分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举不出证据说明其有全部赔偿能力,可以在尽最大努力的情况下只赔偿一部分;他也可以请求亲属,或者同意亲属代替赔偿。

  3.被告人暂无赔偿能力,但愿意赔偿,在有实际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调解或者判决分或赔偿。

  4.被告人确实毫无赔偿能力,其亲属也不愿替他赔偿,经查属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举不出证据说明其有赔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既不应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也不能要求被告人在服刑期满再行赔偿,应该作刑事处罚。

  5.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共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是根据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处理,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应当遵循民法通列进行审理。

  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

  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即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lO赔礼道歉。

  其中第5、3种方式是针对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其余的都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这10种民事责任的方式,依其性质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财产责任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类是人身责任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种责任方式在具体适用时都是有条件的,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还要根据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并适用。[page]

  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依照法律规定,首先应确定谁负侵权民事责任,然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具体适用哪一种民事责任的方式,否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便无从谈起。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时间是多长?

  公民或法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请求赔偿有时间的限制,这在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便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一般来说,随着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要求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就丧失了。所以,了解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是很有意义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和137条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可分为3种: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它主要适用于普通的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除此之外。一些单行民事法规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期。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加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20年,就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除以上规定外,<民法通则)还就诉讼时效中止(客观原因的出现),中断(主观原因的出现)、延长(特殊情况下)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是1年;财产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一般是2年,当然也有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这要根据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

  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l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减轻了的那部分民事责任实际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了。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损害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确立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际意义;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混合过错就属特定情况。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仅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自己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在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责任,要根据双方过错轻重大小来确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的大小。[page]

  哪些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可以不给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免除损害赔偿的,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冰雹、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对于这种人们所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损害,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达到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因此,《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这是指对于某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如‘民法通则>第l研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从而使之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卫权利,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

  利是有条件的。

  ①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侵权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②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的人而实施的。

  ③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即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是指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紧急避险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①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在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其他办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

  ②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

  ③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page]

  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观构成条件。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是把“过错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

  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范畴内的“加重责任”,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凡属过错推定的场合,行为人(一般是被告)必须举证(即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称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行为人(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过错责任条件下,举证责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证明加害人(被告)有过错时,加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推定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不同。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适用的就是推定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仅根据其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的特殊准则。

  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理论上又称为“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它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损害赔偿,而且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一般都是限额赔偿,在此种场合下体现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page]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赔偿,而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分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认为他人是否对自己造成损害.应具有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他人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应具备下列要件:

  1.存在损害事实。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人财产或非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如直接对受害人财产本身的损害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被人打伤所花费的医药费,因住院或在家休养不能上班导致工资的减少等,都属于财产损害。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凡是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某人侵占或损毁了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凡是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某种行为,而行为人不依法去做,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构成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才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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