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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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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在我们生活中有时候是会发生的,但是关于产品专利的侵权我们可能并不是那么的了解。因为它在法律上是比较抽象的问题,那么,关于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产品专利侵权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条规定除了与专利审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赔偿额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外,又增加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新规定,而且没有将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定额赔偿方法规定进去。

  为此,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解答”的有关规定以及吴县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赔偿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首先,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自行确定计算赔偿额的方法。

  权利人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计算得到。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虽然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相对容易,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又远远低于专利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将被告获利确定为赔偿额,不能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办法早已在审判实践中为许多法院所采用,司法实践结果表明其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也不失公平。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

  2、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不管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还是专利上面的侵权,法官都需要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对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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