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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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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生活中见到的民事纠纷,最多就是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侵权责任,那么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但关注度也很高,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法:(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二、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哪些

  公民个人财产是公民通过劳动或其它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它包括下列内容:公民的劳动收入,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储蓄和日常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农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合法所得的侨汇、外汇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

  三、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信大家通过小编的的介绍,对于侵权责任有所了解了。一般遭遇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协商的方式来维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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