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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对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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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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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不适格,即指主体不适格。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简单来说是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法律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对其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法律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主体自然指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诉权是起诉的基础,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起点。没有诉权的起诉是无本之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权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而不是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为了方便审判实务,将本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而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与诉权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若主体资格不适格,则司法救济本身就没有意义,诉讼程序就应当立即终止,无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对其有什么规定

  二、法律上不适格的规定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主体不适格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赵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某甲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100万元,审理后,查明,该笔借款是甲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借的款。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赵某人民币100万元整,甲公司:孙某。”

  案例分析:该案中,孙某借赵某100万元,虽然署名为甲公司,但此条据未加盖公司印章,孙某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借据入了甲公司的财物账,也没有证明证明该款用于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孙某而非甲公司。原告赵某将没有还款责任的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是错误的,对于原告错误起诉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理由是原告告被告告错了,应该起诉张三,实际上起诉的是李四,也就是告的被告不适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具有诉权,原告起诉被告证据不足,亦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即是应该给原告履行义务的主体。笔者倾向于后者。

  裁定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在起诉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定起诉条件,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立案前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驳回起诉明确进行了规定。就是针对原告的不适格、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滥用诉权等而创设的,旨在限制原告随意启动司法程序。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没有证据支持,其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作出的裁决,其所要解决的是胜诉权问题。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应该告张三,但原告起诉了李四从大的层面讲也就是原告起诉李四没有证据,无论那种情况,归根结底都是原告起诉的实体权利得不得实现。而原告是具有诉权的,只是原告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可以看出,原告起诉被告只需是“明确的被告”。所以此种情况应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赵某将本应由孙某承担的还款责任错误的归咎于甲公司,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官可以告知原告赵某起诉甲公司是错误的,建议其变更被告后,法院可继续审理,如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定。关于法律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对其有什么规定?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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