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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载客司机死亡 亲属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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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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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位非法载客的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后,其亲属被受伤乘客告上了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亲属应赔偿受伤乘客原告彭某某各种费用68430.87元。

  2002年9月22日下午,彭某某雇乘陈某某的摩托车外出办事,车行至厦门市何厝村顶何社时,摩托车被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撞倒,致使陈某某死亡,彭某某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也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了陈某某的亲属8万多元,彭某某因不是该起交通肇事案的当事人而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此,2004年10月,彭某某将陈某某的亲属、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91118.6元。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某持伪造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与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彭某某重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属非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已经死亡,其亲属是陈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其应按陈某某应负的责任承担赔偿彭某某损失的责任,按45%进行赔偿。张某某作为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驾驶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按张某某应负的责任承担赔偿彭某某损失的责任,按35%进行赔偿。张某某持伪造驾驶证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某明知陈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无营运手续,还搭乘且未戴安全帽,对造成自己颅脑损伤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在判决陈某某的亲属应赔偿的同时,判决厦门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支付各种费用4922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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