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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炎患者被误诊 手术开腹险些胃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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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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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某某讯 (记者黄乒宾)因腹痛求医的梁某某,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胃穿孔,而医生打开他的腹腔要切除他的大部分胃时,才发现他患的其实是急性胰腺炎。1月13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该医院误诊、病历有“较大瑕疵”、主刀医生不具备外科手术资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梁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88元。

  欲行胃切除手术

  开腹后发现是误诊

  2007年11月19日,48岁的梁某某因腹痛到某某区医院外科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继发性弥漫性腹膜炎,急性胃穿孔?”,经家属签字同意,决定对他进行胃大部分切除手术。然而,医生打开梁的腹腔后,发现他患的只是急性水肿型胰腺炎,一般不需要手术治疗。

  8天后,梁某某康复出院。当时,他仅支付了3500元医疗费,而拒绝支付拖欠的3138.14元医疗费。

  梁的一名亲属告诉记者,他们查阅医学书籍发现,对于急性水肿性胰腺炎患者,临床只要检验血液中的血淀粉酶含量,就能作出准确判断,并不需要打开腹腔来检查,而且治疗也不难,大多数情况下应选择保守方案。而梁某某白白挨了一刀,如今饭量明显减少,体重减轻,天气变化时伤口就会隐隐作痛,一用力肠子还会绞痛。梁某某原来是个强劳力,如今只能干些轻活,家庭经济越来越拮据。他们还打听到,这次手术的主刀医生宋某只是一名中医,并不具备外科手术资格。最令梁家郁闷的是,当他们就索赔问题跟医院交涉后,医院出具的医嘱、《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都有明显的修改痕迹。梁某某状告某某区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460.30元、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对于梁家的指责,某某区医院认为,对梁某某进行剖腹探查术是正确的,医生打开他的腹腔,发现他患的是急性水肿型胰腺炎后,给他清理了坏死胰腺组织,吸出渗液、灌洗腹腔,他才得以康复。因此,某某区医院不仅拒绝赔偿,还提出反诉,要求梁某某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鉴定认为医院无错

  患者一审败诉

  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梁某某住院病历的部分页码出现了一些添加的字迹,法院又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些字迹进行鉴定。

  2008年8月15日,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原先都是只写着“胃大部分切除术”或“胃大切术”,“+剖腹探查”或“剖腹探查术”都是后来添加上去的,但无法确定是添加在前,还是家属签字在前。

  同年10月31日,广西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梁某某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医院的处理及治疗符合普外科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梁某某对这一鉴定结论不服,法院又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结论认为该医院手术前对病情研究、处置不够细致,病历书写不够规范。不过,诊疗行为没有对梁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2009年3月2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某某区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也没有造成梁某某人身损害后果,因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三次鉴定的费用共计10010元,由梁某某与该医院平摊。对于主刀医生宋某是否具备外科手术资格,一审判决没有提及。

  鉴定结论被否

  终审判医院赔偿

  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为梁主刀的外科医生宋某持有“中医”的医师执业证书,而不具备临床施行外科手术的资格。医院对梁某某病情最初的诊断是“急性胃穿孔”,而开腹后发现,他患的是急性胰腺炎,误诊无疑。另外,宋某的医嘱、《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填写的手术的类别各不相同,不符合医疗规程。由于医院送交鉴定部门的病历有较大瑕疵,所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梁某某被误做剖腹手术后,人体器官及精神受到损害,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众所周知的事实”。

  今年1月13日,某某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某某区医院赔偿梁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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