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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亡妻“天价索赔”,一审判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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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替亡妻讨说法,扬中市民朱x喜状告扬中市某医院,索赔131万多元。因为罕见的天价索赔额,因为患者体内到底有没有A和医生断言“最多活一个月”的人何以能延续生命近两年等蹊跷,因为夫妻俩不离不弃的感人故事,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记者昨天获悉,扬中市某法院近日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扬中市某医院在这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承担15%的轻微责任,承担赔偿款14万多元。

  2007年6月,朱x喜的妻子陆某芳曾在扬中市某医院接受胃癌手术。2008年12月1日,陆某芳因腹痛到扬中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医生认为仅是阑尾炎,在连续挂水无效情况下,替陆某芳实施阑尾炎手术。可手术过程中,医生突然称,不是阑尾炎,而是陆某芳腹内长了一个6厘米×5厘米×5厘米大的恶性A,并已大面积转移,无法切除,有生命危险。保守治疗过程中,医生断言陆某芳病情严重“最多活一个月”。

  朱x喜不愿放弃,将妻子转院至江苏省A医院继续治疗。可经该院和南京中国某解放军八一医院检查,均未发现A。因扬中市某医院那次手术,造成陆某芳出现大面积肠粘连,造成肠梗阻,无法进食,只能靠注射营养液维持生命。尽管累计花费医疗等费用上百万元,但终因长期营养不良,去年3月25日,陆某芳因多脏器衰竭死亡。

  为替亡妻讨说法,朱x喜多次交涉过后,于去年11月状告扬中市某医院,索赔131万多元。此前,陆某芳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原告朱x喜申请要求中华医学会进行法医鉴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可作为证据。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依据该鉴定报告,陆某芳死亡后果绝大部分因素是其自身原有恶性A病程的自然转归。被告在术后未常规化疗,对患者病情预后只存在一定影响,故法院依据鉴定报告认定的医方负轻微责任,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本案发生于《中华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故不适用该法。最终法院认定,陆某芳一案赔偿范围各项费用累计944110.59元,被告承担15%。

  近日,扬中市某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扬中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1616.5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19790元,由被告负担。

  因不服判决结果,认为判决未查明本案最根本的争议事实:“患者腹中是否存在6厘米×5厘米×5厘米大的A包块”、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显失公平等原因,原告朱x喜已向镇江市中级某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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