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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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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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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患方在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如果涉及医患纠纷即可加以初步研究。最好的方法是向医疗专家、专业律师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侵权。在与院方产生争议后,目前有三个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院有其他思路。在该途径下,患者权益受到全面维护的可能性非常小,且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患者的弱势地位无法得到平衡。如果在该阶段,患方能邀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弥补患者在此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协商是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较量,也是进入诉讼阶段之前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和事实的阐述、分析,使院方对此纠纷的利害轻重进行权衡,接受患者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专业律师会根据协商的具体情况,积极收集、保全证据,为下一步的诉讼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同时,发生医患纠纷后,不要草率行事,盲目“私了”,应客观分析,以免日后后悔。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看,在民事责任免责方面有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两种形式。所谓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已被免除。所谓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所以,患者在“私了”解决问题时应慎之又慎!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该救济方式同样无法回避院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一不利因素,同时又必须正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身在维护患者权益时固有的局限性。

鉴于前述特点,加之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出现的结论应有客观认识。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过多纠缠,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陷于对患方更加被动的诉讼局面。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该救济方式,通过律师等专家的介入,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保障下,患者与院方处于同等的地位,通过诉讼途径患者的合法权益将能得到全面、公正地维护。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结合自身情况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增加取证的困难程度,造成在诉讼中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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