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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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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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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赔偿
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在该解释施行后,是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新的分歧。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医院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人损司法解释》。这里造成一个问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还要低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赔偿无非两个途径:一、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调解或判决;二、经过非诉讼程序协商解决。协商有几种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等。
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医院经过权衡决定协商解决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纠纷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有效的。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
第一,应严格奉行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可以考虑签订过程办理公证。
第二,应做到“意思表示真实”。这就需要医患双方实事求是地对医疗行为进行认定,不妨先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同的事实。
第三,由于纠纷争议发生后,双方多处于对峙状态。有些医院会认为达成的协议是受到患方的胁迫。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受到胁迫时,才属于胁迫。
第四,许多协议还规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因为,当事人的起诉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否则,将导致纠纷协议无效。如果协议签订后,医院担心患方再次起诉,不妨约定“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协议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是协商确定赔偿问题的“尺度”。我们认为,如果医患双方明确了纠纷争议构成侵权或医疗事故的,最好约定为“赔偿”,没有认定的则可用“补偿”的字眼。
最后,由于纠纷事实构成协议的主要条款,欠缺将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所以,对纠纷事实的认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对纠纷原因、性质的认定,均应详细地写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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