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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权利只能用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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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许多行业都有长期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看起来很复杂,其实质都很简单,就是“权利不平等”这五个字在作怪。据4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日前说,在医患关系方面,医疗服务改革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笔者觉得,只要“患者权利小于医生”这个现状能改变,医患关系紧张这个最棘手的问题立马就会得到解决。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并非根深蒂固。旧时的“郎中”和患者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目前的合法个体诊所正是继承了这种传统,在这里你很难看到群体性的“医闹”事件。为啥?一是他们和患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态度和蔼、尽心尽力,相对诚实可信。二是医生不愿或没有能力高收费乱收费。就这么简单。


  可是,当国有大医院的管理者成为实质上的行政官员后,当医生成了实质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后,当国有医院垄断了医疗市场,当政府盛行“只给政策不出钱”的市场化思维,当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时,那些“官院长”、“官医生”们哪还有压力和耐心将患者奉为上宾?怎能不发生乱涨价、乱收费、过度治疗、收红包、医疗事故频繁等现象?在这样一个火药筒上,医患关系能不紧张吗?

  当然,搞好医患关系并不需要倒退到个体行医时代,用法律的力量赋予病人与医生同等的权利可以结束上述局面。以美国马萨诸塞州为例,法律为患者规定的权利很多,这里举几个例子:“患者有权得到体贴的、有礼貌的医疗服务”;“患者有权指定他信任的医护人员”;“当危急时有权得到及时救命的治疗,不论病人经济情况或付款来源”;“在必须时,患者得以及时、合理和安全地转送其他医疗机构”等等。


  有了这样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医生还敢对患者胡来吗?有了医疗纠纷,法官还敢胡乱断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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