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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时间是累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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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保险的人,再因公受伤后会使用保险,工伤不但要给员工支付医疗费用,还要保证员工的岗位,但是员工受伤后待岗的时间是怎么样的呢,那么医疗期的时间是累计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期的时间是累计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累计病休时间是对医疗期的计算。通俗来讲,医疗期是指你可以一共休息多长时间,是一个具体的天数。 而累计医疗期是指一个期间,即可以在多长的一个时期内把病休假休完。

  最长医疗期是医疗期时长,累计计算期是在这个期间统计医疗期时长。比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是三个月,累计计算期是六个月。

医疗期的时间是累计吗

  二、医疗期是怎么算的?如何计算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根据规定,确定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期一般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是不能痊愈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综上,小编为大家整理医疗期的时间是累计吗的相关问题,以及医疗期是怎么算的,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等等,这么多知识相信你对医疗期也有所了解了吧。本网站还有优秀的律师可为您做详细的解答,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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