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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手术工作制度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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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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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原告王女士到被告处做结扎手术,手术后原告回家休养。之后,王女士的腹部总是感到隐隐作痛,但认为可能是手术后遗症会好起来的。可多年过去了,王女士的腹部一直疼痛。2009年12月11日,到其打工所在地的福建厦门长庚医院检查治疗,通过CT检查,检查结果为:左输卵管结扎金属夹位于左侧近髂窝腹壁下。王女士遂在该院移除该金属夹,共住院12天,花去医药费等8292.6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1997年11月为原告做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后,原告因腹部不适于2009年12月10日在医院检查时发现输卵管金属夹脱落,遂住院行金属夹取出手术,造成了医疗费等损失,被告固镇县连城镇卫生院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原告输卵管金属夹脱落与当初的结扎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做结扎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932.62元。

  医疗律师评析:

  本案是医院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中手术室工作制度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工作制度》中手术室工作制度规定,手术前后手术室护士应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之数目,并应及时收拾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和敷料。接手术病人时,要带病历并核对病人姓名、年龄、床位、手术名称和部位,防止差错。病人要穿医院衣服进入手术室。

  某镇卫生院在十二年前,给患者进行结扎手术时,医务人员违反手术工作制度,没有严格执行手术前、手术后查对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之数目,在关闭腹腔之前,遗忘结扎金属夹,具有过错,造成患者再次手术及长期的身体痛苦,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由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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