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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1-2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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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有些可以赔偿了事,有的则涉及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无法通过协商了事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

  丁x园特别采访了李x雪医生的丈夫黄-睿,同为长乐市医院的骨科大夫,并结合他提供的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等材料,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待产。但其之前的产检并不是在该院完成,入院时也未向医院提供之前的检查档案,入院后向医院提出顺产要求。

  产科医生吴某接诊并对其进行产前检查,化验报告提示 “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因为吴某未交待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的化验单,致使医院一直没有发现这一异常。

  12月31日21时24分,陈x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现阴道出血。

  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x雪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此时李x雪才见到陈之前的化验报道,她检查发现患者宫缩欠佳,注射药液后宫缩好转,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

  随即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场,发现患者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两处伤口有出血,于是修补裂伤口。王x生预估出血量为1500ml,并决定给予陈输血800毫升,输液3500毫升,22时50分左右,阴道出血基本停止。李x雪留在病房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患者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为1.111,李x雪医生见尿量偏少,为防止肾衰竭,予静推速尿20mg,观察半小时后,因尿量未见明显增多,李x雪请示王x生,王x生指示加大补液量1500ml。

  凌晨2时左右,患者排尿300ml,凌晨2时20分左右,输血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ml,当时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 /65mmhg,阴道出血5ml,李x雪交待护士,继续观察,如生命体征平稳,出血停止,可将患者送回病房。后又返回三楼病房,交待值班护士“陈x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需要一级护理”,然后李x雪回值班室。

  家属见陈全身颤抖喊冷,并告知在场护士,但并未引起护士的重视。2时45分,患者出现烦躁、面色苍白,脉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休克指数1.532。当时李x雪还在值班室,当值护士以为是寒战所致,仅给予吸氧处理,并没有向李汇报。

  3时20分,患者出现谵妄,脉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下降为76%,李x雪赶到后觉得陈有生命危险,立刻通知王x生。

  3时29分,王x生赶到病房,并通知三线医生陈某及内科值班医生等人赶到病房进行会诊,组织抢救。3时40分,患者脉搏消失,宣告死亡。

  患者死亡后,院方建议进行尸检查找死因,但家属不同意尸检,并将李x生告上法庭。

  2012年1月2日,长乐市公安局对陈医疗事故案立案。

  2013年8月2日,李x雪医生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医学会鉴定结果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2012年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进行二次鉴定,认为产妇入院分娩前,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的关系;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性质被定位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医疗事故认定的依据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丁x园咨询了国内著名医疗律师李x娟,李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核心在于“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而最高检和公安部36号文对医疗事故案中医务人员的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界定: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罪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事故发生大多涉及过失,其中涉及的问题是很专业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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