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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谁说最算数?一级医疗事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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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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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60年7月1日颁布)受到关注,该条例暂行50年没有变的问题引发了各界对法律法规滞后的讨论。昨日,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养军、扬州市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圣平,梳理了另外一些类似法律法规。
  《劳动教养条例》
  行使主体应该是谁
  据介绍,劳动教养最早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于1957年8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是一份行政性法规。后来,又有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从法理上讲,《决定》和《补充规定》只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
  虽然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试行办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外,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我国已公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相矛盾和冲突。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现行劳动教养的法渊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其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尽管实际上劳教委的法定职权,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行使,但上述两机关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行劳教委职权的。
  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劳动教养不需经过审判,不必经过检察院也不必经过法院,当事人也没有辩护的权力,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很容易成为非常容易被滥用的处罚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到底由谁来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渐形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15年来,该《条例》颇受争议。
  医学界和卫生界认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由法定鉴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只能就外伤的原因和程度等做出鉴定。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果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
  但司法界和社会其他各界则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不公正,医学会鉴定受卫生行政部门干涉,无法保证公正鉴定。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造成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间的冲突。
  专家表示,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这其中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被置于生死路口。面临同样命运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的存废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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