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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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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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