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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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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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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应先填写复印或复制申请书,由住院经治医师、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机构质量监控部门批准,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供复印或复制,医疗机构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应当在场。
  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交工本费。
  (《条例》第十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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