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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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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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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资料规定
《医疗事故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事故条例》还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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