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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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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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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法律问题在实践中的运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施行至今已将近二年,现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涉及的问题及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患方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
一、医疗事故纠纷主要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此外,经市物价局批准上海首次(区级)鉴定费是2500元,再次(市级)鉴定费是3500元,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内容。
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1)是否属医疗事故;(2)属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3)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四)医疗事故鉴定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由医方承担事故责任。

二、患者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复印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二)对医疗事故鉴定做好两种思想准备。
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出现的结论应有客观认识,除了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外,应做好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心理准备,但不是说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就无权获得赔偿,只要患方能证明医方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仍可以以一般的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鉴定费、诉讼费的预交问题。
中心在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接触到的受援人通常会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那么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费用都不需支付。实际上,法律援助案件只是免除受援人的代理费,而申请医疗事故所需的鉴定费仍需申请方预交,此鉴定费是鉴定部门收取,一般情况下,鉴定部门不会因为申请人是法律援助对象而免收,同样,在诉讼阶段虽然受援人在诉讼时可申请援交诉讼费(一般法院也会予以批准),但审判实践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要求原告在判决前预交诉讼费,否则会将案件按撤诉处理。鉴定费、诉讼费的预交问题无疑在经济上会给受援人带来不少的困难,目前这个现状确实是个待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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