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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后子宫憩室是不是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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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剖腹产属于常见的生育手术,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剖腹产手术越来越先进了,但是有些女性也容易出现子宫憩室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也给女性自身造成了一些影响,对于子宫憩室,有很多女性想要咨询剖腹产后子宫憩室是不是医疗事故?下面请法律快车小编给我们详细解答下。

  一、剖腹产后子宫憩室是不是医疗事故

  随着剖腹产手术的日益增加,剖腹产的并发症也就随之出现,最常见的则是子宫瘢痕憩室。子宫瘢痕憩室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子宫正常缝合以后,由于自身原因子宫切口没有修复正常,而在修复的过程中,切口局部出现小洞而引起的表现。由于子宫憩室会引起月经经期的延长,而且还容易导致盆腔感染,再次怀孕还容易出现切口妊娠,甚至是胎盘植入等风险出现。所以建议再次生育前,需要做宫腔镜将憩室修复才行。

  二、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

  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针对剖腹产后子宫憩室是不是医疗事故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我们面临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最先做的就是和医院进行协商,然后进行相关的鉴定,并且获取相关的赔偿。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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