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存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1 21:42
人浏览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以及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外地法院代表,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等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克刚介绍,2003至2004年间,四川省40 所二级以上医院中有33所医院发生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何才能使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更公正?

  患者代表认为,医疗纠纷在赔偿时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患者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相同的,如果仅因原因不同而赔偿标准不同,这对受害者极不公平,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排斥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外,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

  医院方代表:

  “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的外延不清

  医院方代表认为,由于“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的外延不清,产生患者逃避医疗事故鉴定或避开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多以“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起诉,要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计算高额赔偿金,建议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变更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法官代表:

  建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制度

  部分法官表示,目前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缺陷,主要问题是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此造成医院方希望将不太严重的一般医疗损害行为鉴定为较严重的医疗事故,而患者往往不以医疗事故起诉,而是以一般的医疗损害行为起诉的怪现象。因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医疗风险基金,将医疗风险分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