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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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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交车上,假如有孕妇的话,再有必要的情况下都是会进行让座的,这里也会看出孕妇的特殊性,是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那么对于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首先医院需要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死亡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另外还有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和医院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纠纷的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三、孕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4、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产妇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每一个地方有着不一样的赔偿标准,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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